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湖良好湖泊保护工作的通告
益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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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湖良好湖泊保护工作的通告
益政通〔2017〕5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通湖大湖流域污染治理,确保大通湖水质稳定好转,达到国家良好湖泊保护水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大通湖良好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大通湖区河坝镇、北洲子镇、金盆镇、千山红镇、南湾湖办事处,南县明山头镇、华阁镇、青树嘴镇、乌嘴乡和沅江市四季红镇。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保护范围内尽快拆除围栏,消除网箱、围栏养殖污染。除入湖口防盗、防逃和植草工程必要围栏外的所有湖内围栏,在2017年5月20日前拆除到位。禁止在湖体、入湖河流等水体违规设置网围构筑物。大通湖水质未恢复Ⅲ类水质标准前,禁止向大通湖投放肥料、饵料、药料,禁止向大通湖放养草食性鱼类,禁止在大通湖散养河蟹,禁止捕捞大通湖底栖动物。对适量投放改善水质的鱼类,其品种、规格、结构、数量须经专家论证,放养行为须经批准并接受全程监管。
三、临湖1000米内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在2017年6月30日前依法关闭或拆除。限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和适养区内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和等当量的牛、羊、禽养殖场(户),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养殖设施升级改造。适养区内生猪存栏300头以下和等当量的牛、羊、禽养殖场(户),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对超过规定治理期限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畜禽养殖场,一律依法拆除,强制关停。
四、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无除氮、除磷设施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在2017年5月31日前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停产、关闭。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排放、倾倒各类污染物。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直排水体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对干扰、妨碍和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污染损害大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