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益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益政发〔2017〕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益阳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高效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推动益阳科学跨越发展,努力建设富饶创新开放绿色幸福新益阳。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作规则,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着力完善社会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适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具体承担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完成调研、起草、论证、协调、征求意见等工作,以送审稿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承办。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法规规章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参与。编制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应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适时开展规章实施情况报告或进行立法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或废止。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或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和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须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作出限制、剥夺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规章等,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制度。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依法报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和区县(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公众知情、便于公众监督的原则,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依法答复(办理)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做到数据开放、资源共享。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全面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制度。
三十、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实施政务公开,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制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认真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按照要求报告工作推进情况,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公众来信,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现场)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研究审议全市阶段性和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总结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不是市委常委的益阳军分区军政主官,市人大、市政协相关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厅级干部、监察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部署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六)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专题(现场)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现场)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现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现场)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市长碰头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厅级干部、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分管研究室工作)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定期召开,主要内容是听取前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部署安排后段重点工作,研究协调工作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需要参加的重要接待、考察活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周工作安排要在周一上班前报市长。
四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现场)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性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需向市长请假。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现场)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现场)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召集和主持的专题(现场)会议,会议纪要以“益府阅”形式印发;由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现场)会议,会议纪要以“益府办阅”形式印发。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现场)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专人全面客观准确认真作好记录。既要作文字记录,又要录音,文字记录和录音连同会议纪要一同存档。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由分管副市长出席讲话。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并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各类会议应当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重要会议、接待、现场活动等方案,需要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经秘书长审阅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章 督促检查制度
四十七、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十八、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十九、建立完善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体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围绕政府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长召开的专题(现场)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市长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业务分工,对有关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对口省、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等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市人民政府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部署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按时限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
建立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措施。
发现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严肃追责。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对科学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考核评价,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多头报送和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审计事项除外)。所有公文应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由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工作中其他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应当签署具体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七、切实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厅级干部、秘书长出访、离市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事后应及时销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离市出差、休假,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程序发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需向省直部门或市委请示重大事项和报告重要信息,应事前(紧急情况应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严厉整治“中梗阻”,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应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到高速公路口或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内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益政发〔2005〕7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