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2019年5月8日,国务院第713号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于2010年发布了《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益政发〔2010〕3号),该文件目前已不在有效期内,从维护法制统一的层面考虑,修订工作必须启动。
(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重要文件明确要求:“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从贯彻落实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要求来讲,修订工作也势在必行。
二、政策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湘政办发〔2011〕41号)
4.《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湘政发〔2015〕51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5号)
6.《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益政发〔2017〕4号)
三、起草过程
(一)形成初稿。6月24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决定由我局牵头,对益政发〔2010〕3号进行修订,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接到任务后,我局迅速行动,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调研,并经局务会讨论,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部门意见。10月10日,我局将征求意见稿向市直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发函征求意见,我局依据反馈意见对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最终送审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1.对文件的章节体系重新编排。将原文件的“总则、建议提出、方案拟订、审议决定、执行调整、责任追究、附则”共7章调整为“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责任追究、附则”共6章,“决策草案的形成”一章分为“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4节,“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一章分为“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2节。同时,每个章节增加了许多具体内容,这样编排较原文件更为清晰和直观,流程顺序更为合理,可操作性更强。
2.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原文件中重大行政决策的部分范围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调整为“(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同时明确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3.增加加强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等内容。一是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二是增加了“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增加了“风险评估”的相关内容。原文件中没有“风险评估”相关内容,此次修订增加了这些内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得到了完善。
5.对某些期限进行了调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某些期限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由“不少于20日”改为“一般不少于30日”;二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6.增加了社会监督和决策后评估制度相关内容。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明确了建立决策后评估制度,并明确如何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7.修改了责任追究主体。将责任追究主体由市监察机关修改为市人民政府。
8.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也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 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