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2021年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1月18日印发。为便于各地各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机制、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提出明确要求。尽管省政府2019年颁布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但是对市级层面交易工作的实际操作指导性不强,导致我市操作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出台《办法》具有极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管理办法》起草依据及过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7、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5号);
9、湖南省《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20〕43号);
10、《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令);
1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
12、省公管委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公管委〔2020〕4号 );
1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益政发〔2009〕6号)。
市发改委在牵头起草《办法》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并广泛征求了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后形成。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现实意义
《办法》共计39条,主要内容为:
1、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就办法制定的意义、依据、适应范围、遵循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2、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就市公管委、市公管办、行业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各自履行的职责给予明确。
3、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网络数字化、信息发布、建设电子化交易服务平台等作出规定。
4、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就进场交易范围、禁止交易和可以场外交易的情形等作出明确。
5、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对项目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评标专家抽取、专家评标相关规定、保证金收取、成交合同签订等作出了规定,对项目中止交易和终止交易的情形作出明确。
6、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对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
7、第三十二条对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事项进行明确。
8、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对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平台服务机构、交易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做明确。
9、第三十九条对《办法》施行时间进行明确。
《办法》的出台,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建立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行为和提升平台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既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更是预防和惩治腐败、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有效途径。
- 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