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益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0年10月,我市公布《益阳市城市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0〕5号),2012年该文件失去法律效力。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照明管理水平,亟需制定新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维护、节约能源和附则等五个部分组成,主要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学习借鉴了株洲、衡阳等地的先进经验。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区域与管理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针对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实施、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等一系列工作流程进行规范。
第三章管理和维护分别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移交、社会化服务机构、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运行及维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对车辆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特别规定。
第四章节约能源明确了城市照明设施应当建立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监控管理、在规定时间统一开启和关闭等要求。
第五章附则对城市照明、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名词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办法》重点需要说明的四个方面: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为强化《办法》在我市照明管理行业中的指导性、规范性、权威性,本《办法》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设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照明管理的区域。
(二)关于管理部门职责区分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等一系列工作流程,《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各部门在城市照明管理中的各自职责,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的监督指导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电、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移交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设施移交时间以及移交条件。其中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移交书面申请;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移交工作。
(四)关于交通事故等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因交通事故或施工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当事人应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防止事故扩大。公安部门在处理涉及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告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