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权责清单依据
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推行权责清单情况
2015年我市首次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2016年动态调整了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8年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为“权责清单”,“权责清单”是对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实施动态调整,并逐一明确了行政职权运行各环节对应的责任事项、问责情形。经梳理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包含行政职权2633项,其中行政许可106项、行政处罚1927项、行政强制146项、行政征收17项、行政给付12项、行政确认44项、行政奖励36项、行政检查159项、行政裁决3项、其他行政权力183项。
三、落实权责清单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规范行使法定的权力,并全面履行与职权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二是强化行政职权运行监督。各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存在权责清单所列问责情形的,要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三是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部门职责变化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等,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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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编办作者:责任编辑: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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