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中共益阳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整改的规定》(益委审〔2019〕1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
一、制定背景
2013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连续7年听取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审议并逐一表决,对整改不到位的组织“补考”,有力促进了预算执行审计整改落实,在全省进行了推介,是一大工作亮点。但根据历年审计整改检查情况,仍然存在审计整改的刚性约束不足,审计整改协同配合的力度不够,重大政策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民生等专项审计整改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审计整改,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建设性作用,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从审计整改的责任和内容、审计整改检查、审计整改联动、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明确了审计整改的责任和内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被审计单位应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制定审计整改计划和责任清单,逐项逐条明确整改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明确了审计整改检查的方式和内容。审计机关应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两个清单对接机制,采取审阅相关书面材料、实地调查了解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整改检查,并对每个项目出具审计整改检查报告。
(三)要求加强审计整改联动。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协调联动,对移送的问题线索和提请协助执行的整改事项,要按照各自职责与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巡察机构应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
(四)要求推进审计成果运用。各级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组织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执行时间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益阳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
- 中共益阳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审计整改的规定》的通知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