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益阳市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卫便函〔2024〕21号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传统医学师承学习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YYCR-2024-24003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我市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现将《益阳市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4日
益阳市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及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师承,是指不具备中医类医学专业学历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的学习方式。
第三条 传统医学师承教育主要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传统医学师承教育的监督、管理及出师考核申报材料的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落实相关衔接政策,支持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
第二章 师承学习条件
第四条 师承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长期居住我市;
(二)热爱中医药事业,尊师重教,能够确保持续跟师学习;
(三)文化程度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序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第五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在我市第一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第三章 师承学习程序
第六条 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在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学员数量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师承备案程序:
合同书签订后,师承人员、指导老师及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同时应分送核准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份备案。
第八条 备案材料:
(一)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一式4份;
(二)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带徒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指导老师为医学院校教师,除提供所在医学院校同意带徒证明外,还应提供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带徒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机构出具的每周出诊时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指导老师应提供: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师承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师承学习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师承学习须在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内进行。
第十条 师承学习以跟师学习为主,可采取跟师学习和自学研修相结合方式。
师承学习,除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理论学习外,还要每周(法定长假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跟师临床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时(半天为4学时),每年累计跟师学习时间不少于500学时。
第十一条 师承学习内容:
师承学习应掌握中医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中医基础理论知识,中药的功效,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具体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等;中医经典理论应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并掌握一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每次跟师学习应有笔记;每季度至少撰写1篇不少于一千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整理;学习材料均应手写且标明撰写时间,由指导老师审阅、批语并签字。
第五章 师承学习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日常管理:
(一)指导老师应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和本人技术特点制定三年或五年的教学计划和年度教学计划。
(二)指导老师应确保有足够的临床工作时间,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教学计划指导师承人员学习。
(三)指导老师负责对师承人员日常管理,记录师承人员出勤及学习情况,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对师承学习人员日常管理记录和学习材料等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师承人员按照学习计划学习,原则上不得中断学习,对确有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的,应及时向其师承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执业注册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此办法的相关要求和指导老师制定的年度学习计划对师承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情况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指导老师多点执业的,由指导老师第一注册执业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签订三年《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师承人员,若要转为五年学习,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可在三年学习结束后再师承学习二年,并提交经公证的继续学习二年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第十七条 签订五年《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师承人员,可在完成三年学习后,申请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师承学习关系和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重新办理公证和备案,师承学习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师承人员因个人原因中断跟师学习6个月以内的,应向其师承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师承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存档,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师承学习恢复后师承学习时间可向后顺延;中断6个月以上的,跟师学习时间重新计算。
第六章 出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出师考核条件:师承人员完成传统医学师承
学习连续满三年学习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申请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学习出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出师考核申报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出师考核申请程序:
师承人员完成传统医学师承学习三年学习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向指导老师执业机构注册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参加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并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出师考核范围与形式:
考试考核范围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划定;考试考核形式包括综合笔试和技能考核。
第二十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考核通过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发放《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可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报名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导各医疗机构组织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签订师承合同,明确目标任务和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师承带教医疗机构应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本单位师承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积极发挥师承人员在传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中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指导老师
师承人员
签订日期
公证日期
甲方(指导老师):乙方(师承人员):
姓名:姓名:
性别:性别: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单位名称及地址:单位名称及地址或家庭住址:
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师承学习关系,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师承教学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计不少于1500学时(需有教学记录)。
二、师承教学的地点(需为合法医疗机构):
三、师承教学的基本目标(包括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
四、师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1.中医(民族医)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
2.中医(民族医)学术经验:
3.中医(民族医)技术专长:
五、师承教学的方式方法:
六、指导老师职责: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按照确定的师承教学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带教任务。
七、师承人员职责: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勤奋好学,尊师守纪,保证跟师学习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水平。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签字后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师承关系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另一份由公证机构留存备案。
甲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签订本师承关系合同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
本师承关系合同书应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