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4-11004
益阳市财政局等9部门
关于印发《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财企〔2024〕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
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合《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益政发〔2024〕10号),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农业农村局修订了《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益财企〔202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商务局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构建“334”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落实《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益政发〔2024〕1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奖补项目所需资金。
第三条 落实《若干政策》所需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按比例负担,其中:市与资阳区、赫山区按70:30负担,市与高新区按75:25负担,市与省直管县(大通湖区)按45:55负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绩效导向,遵循公开、规范、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工作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用于《若干政策》明确规定的奖补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事后奖励性补助,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奖补方案拨付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支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服务工业企业的检测平台和数字化服务商;
2.项目实施地在益阳市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方向,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较好;
3.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4.企业若有以下情形不予支持:
在申报期间被发现存在信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严重问题;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设备或技术建设的项目;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严重问题。
第九条 《若干政策》中同一企业同类项目每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资金支持。《若干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类似奖补项目的,同一企业不重复奖补,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申报通知,并附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具体申报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项目。评定类项目原则上免申即享,各县市区根据国、省相关部门正式批文进行汇总后初审。申报类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相关部门申报,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企业诚信、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复审。各县市区审定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负责。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对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市级会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年度资金奖补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奖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罚款、捐款、赞助等。
取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偏差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确保全年绩效目标的完成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按计划执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价单位,并要求限期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将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资金,下一年度不予申报此类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益财企〔2022〕3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