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2-17 10: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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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教育局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益教联〔202416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通湖区教育和科技局、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41号),研究制定了《益阳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益阳市教育局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益阳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食堂,是指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益阳市中小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食堂参照执行。营养改善计划学校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监督工作并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部署,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中小学学生食堂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办法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细则之下,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在本级政府统筹领导下,负责协调联合本级其他相关部门,对辖区学生食堂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改善学生食堂条件,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全面落实食堂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全面履行学校食堂管理主体责任。校长(学校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生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生食堂管理,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生食堂(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学校、幼儿园应通过下发文件或任命书、聘书等形式明确其分管负责人为食品安全总监,总务部门负责人为食品安全员,并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堂委托或承包经营的,学校总务部门和受委托方或承包方均应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各中小学校成立膳食和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家长、社区(村)代表、教师代表为主,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组成,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  总体目标

 

第八条  标准化食堂建设目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湖南省地方标准《学校食堂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DB43/T2142 2021)制定标准化食堂建设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实施。积极推动学校建立食堂标准化管理体系,鼓励引入标准化管理模式,推进清洁厨房、色标管理、目视化管理落实,促进学生食堂新、改、扩建项目标准化,现场操作与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

第九条  硬件设备设施提升目标。办学规模在500 人以上的学校应逐步按照标准化食堂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必须配备消毒柜、留样柜、冷藏(冻)柜、 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等必备设备设施。

第十条  智慧监管建设目标。学校在“互联网+明厨亮灶”基础上应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加大对食堂操作的监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通过引入统一平台进行管控,达到教育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有条件的县市区及学校可引入智慧食堂管理系统,达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监管有力,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促进食品安全管理智能高效。提倡营改计划地区尽快引入并推广应用智慧食堂监管系统,确保营改计划资金安全和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配备目标。原则上,供餐食堂从业人员按照食堂就餐人数的1:100配备;不足100名学生的村小和教学点,每校至少配备1名食堂工作人员。幼儿园从业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为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为1:80

第十二条  测评满意度目标。膳食和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对学生食堂的评价机制,每次参与评价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就餐人数的三分之一,每月评价一次。年度综合评价的满意度须达到 80%以上。

第十三条  资金投入目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食堂改造建设及奖补的投入资金应建立相应管理机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对标对表标准化食堂建设目标,做到逐年有所增加。

 

第四章  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坚持持证开办原则。学校开办食堂应当以学校法人代表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开办。村小和教学点须达到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小餐饮供餐基本条件方可供餐。

第十五条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中小学校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与营养健康要求、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的原则,根据实际选择自营、托管、劳务外包、校外供餐(含集约化供餐)等方式向师生提供供餐服务。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和委托经营。

第十六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 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县级财政合理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所需的其他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校食堂牟利。

第十七条  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生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师生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信息公开制度。学校食堂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证照、管理制度和人员信息、职责及采购信息等内容。学校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并上墙公示: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留样制度、资金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职责,带量食谱、大宗物资采购情况、食堂经营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推行营养带量食谱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卫生健康部门支持,建立营养带量食谱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或营养指导员。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在学校营养师或营养指导员的指导下,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公示。

要强化学生食堂从业人员营养成分、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合理使用油、盐、糖等各类烹饪调料用量,并定期公示每日油盐糖使用量及人均每日摄入量。学生餐要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的不健康物质。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提倡使用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少使用调和油(调和油不超过用油量的10%)与冻荤品(冻荤品不超过食材总量的10%)、深加工肉制品(香肠、肉丸、火腿肠等)、散装腌菜、预制菜等,不得使用转基因油、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不同学生年龄阶段、成长特点和特殊要求,尝试多种供餐方式,如课间餐、午点餐、寄宿制学校的夜点餐、定制化服务窗口等。倡导学校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食堂定价机制。学校伙食费严格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执行。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食堂要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提供校外企业陪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费服务。

第二十一条  落实陪餐制度。学生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与教师应轮流陪同学生缴费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生食堂就餐开放日活动,邀请家长及街道社区等相关人员参加,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每月由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牵头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堂节约用餐制度。落实“光盘行动”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激励师生文明用餐、反对浪费,督促师生养成良好的用餐习惯。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食堂安全保卫制度。严防火灾、盗窃、投毒等危及学生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生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账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落实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薪资条件以及保险等福利,保证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每年一般不少于40课时。

第二十六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从业人员和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供餐等全过程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建立食品安全先进典型推介机制。

 

第五章  自营食堂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自营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学生食堂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人工、水电煤气、低值易耗品、食品安全管理、(以及生产设备维护)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5%

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营养餐当餐食堂供餐直接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其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工勤人员工资应由县级财政足额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食品的出入库必须由 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防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食材货品入库,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入库、出库。

 

第六章  校外供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学校校外 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指导监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须成立校外供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建立校长为总负责人的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的安全责任体系、日常管理工作体系,配备专(兼)职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确保校外供餐安全健康。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统一组织采购,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社会信誉良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学校应当组织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按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学校,要推行学校食堂自营供餐。

第三十四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不得使用国家未放开准入的预制菜。

第三十五条  校外供餐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 进行查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食品留样要求及不 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落实食品留样规定和陪餐制度。供餐单位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  校外供餐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操作规范。

三十七条  校外供餐学校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并在食品保质期限内当天食用。

 

第七章  托管食堂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生规模较大、自主经营存在困难的非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企业;部分不具备开办食堂条件的学校,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确定校外供餐企业(集约化供餐)。具备基础设施条件的学校应引进多家企业有序开展竞争。

第三十九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学生食堂经营进行分包和转包,应严格按照经营许可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四十条  凡实行托管模式的学校,应与供餐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食品安全、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并将“不得对所承包经营的学生食堂进行分包、转包”和“一年内在省、市级层面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被连续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校外供餐单位和委托(承包)经营单位,在终止其服务合同的同时,三年内该企业不得向市内学校供餐或承包学生食堂”等内容写入合同(协议)之中。托管经营服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根据综合满意度测评结果一年一签。托管企业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制定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监管具体办法,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供餐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与考核。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供餐企业每学年的综合满意度不得低于80%,经营期间连续两次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不得续签合同。

 

 

第八章  食堂采购索证溯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坚持供应商招标制。对选择食堂托管的学校,采购服务企业时,须根据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应逐步对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供应商名录库,学校在名录库中自行选定供货商,实行比质比价的供货方式,实现定点采购、集中供货的要求。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学校规模较小或地处偏远农村等条件受限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探索适合学生食堂管理的新模式(如采取区域性1+N 打包招标模式,或“中央厨房+卫星厨房”模式)。

第四十三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采购管理要求。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查验、索取并留存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采购凭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材料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溯,有据可查。

四十四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或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得采购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卷心菜等高风险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每次采购要有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第九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生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实施财务会计电算化,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十七条  学校是食堂伙食费的收费主体,学生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缴入财政非税账户,不得缴入私人和企业账户;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食堂餐费收支应建立学期使用计划,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学期内结余款可用于下一学期内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学生食堂餐费(含包餐制)收支需建立相应的退费管理机制,据实结算,每学期的剩余餐费需实施退费或结存在学生餐卡上。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财务工作5年全覆盖审计制度,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食堂托管经营的学校,应对经营企业本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法人(校长或书记)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停止供 餐,封存留样食品及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 (用)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加工现场,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上级和本级教育、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报告,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严格控制舆情。

第五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在属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度下,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对共同用餐的人员进行排查,及时与有关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与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沟通,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牵头组织下,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生食堂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考核清单”,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学校工作考核指标。

第五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自营食堂、托管(含劳务外包)食堂的财务列为审计内容,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沟通、联合督查等协同工作机制,强化联络协商和协调协作;市、县、校三级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社会对食堂等问题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制定食堂风险防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自查,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校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学校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党纪政务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政府公益性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履行不力的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并纳入教育督导考评指标。对违规托管和自营、监管缺位、强制搭餐、价实不符等问题突出、整改工作走过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公开通报,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益阳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益教通〔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大宗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条件及采购制度

 


一、大宗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条件

1.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公益服务认识、社会责任明确,为学生提供优质食品供应服务。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和投诉经查属实的情况,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能按要求及时进行物资配送。必须购买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3.具备齐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年审有效。

4.能按时提供所配送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检机构年度抽检报告、分批次生产厂家自检报告等。

5.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车辆,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做到专车专用。

6.具有相应的贮存能力、其贮存(仓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要求。

7.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协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本地区同期市场价格(市场实际交易价),做到随行就市,买卖公平合理。

8.配送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要求。

大米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T13542018标准,并拥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

面粉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1355标准,并拥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用油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15680标准和《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18)及相关标准,并拥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

肉类必须由取得国家定点屠宰许可的屠宰场提供,符合最新版本GB27072016标准,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鲜鸡蛋必须符合GB27492015标准。

桶装水必须符合GB192982014标准。

二、采购制度

1.凡向学校食堂供应大宗食材的企业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市直学校根据实际需求,由采购人(市直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供应商(原则上每年一次)。

2.严格执行签定的学校大宗食材定点采购配送协议;不得擅自更换配送食品的种类,不得超范围配送食品。

3.由于某种原因需退出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时,应当在退出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

4.鼓励、倡导相关企业为其供应的食品投保,防范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附件2

 

大宗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退出制度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出。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供货期内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给学校配送《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四、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所供应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出现降低供货质量标准,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行为的,发现存在分包、转包行为且证据确凿的。

六、产品价格高于本市及周边地区同期市场价格(市场实际交易价)的;擅自更换采购合同约定品牌、型号、规格的;供货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不按约定时间、地点送货的。

七、供货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货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八、未按照供货协议规定按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件、产品年度质检部门抽检报告、分批次厂内自检报告、销售凭证等资料的,未建立进销台账或实际情况与学校食堂台帐不符的。

九、在供货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按时交货,且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未按照供货协议规定按时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未按时提供发票、提交服务承诺和食品安全保证书的。

十一、拒绝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向学校虚开销售凭证或虚开发票、套取现金,被纪委、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查实的。

十二、抽检食品原材料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三、存在严重短斤少两,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十四、因定点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或在每一合 同周期结束后评议不合格的。

十五、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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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作者:责任编辑:市政府办文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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