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4-04003
益阳市教育局
益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膳食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教联〔2024〕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大通湖区教育和科技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益阳市中小学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益阳市教育局
益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益阳市中小学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明晰学校经济关系,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函〔2024〕39号)、《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4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食堂以及校外供餐模式管理,民办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食堂参照执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按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规范学校食堂财务行为,合理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食堂伙食质量,保证师生饮食卫生,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校膳食经费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必须全面履行膳食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对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食堂财务管理应分别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员、库房管理员等工作岗位,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施财务会计电算化,实行专账核算,真实反映食堂收支情况并每月公开。
第六条 中小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设置食堂报账员、库房管理员岗位,并配备相应财会人员。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财务活动、经费收支、会计核算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规范和加强食堂财务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的管理。中小学校食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举借债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具体内容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资金。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
中小学校食堂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取得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财政补助收入。
(二)伙食费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和其他个人提供饮食服务取得的收入。伙食费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与其他伙食费收入。学生伙食费原则上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据实直接缴入财政非税账户,学校收取的伙食费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
(三)其他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取得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存货盘盈收入等。
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 中小学食堂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支出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食堂支出包括食材及原辅材料、人工、水电煤气、低值易耗品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具体内容为:
(一)食材及原辅材料成本。指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及其他原辅材料成本。
(二)人工成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水电煤气成本。指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耗用的水、电、气以及其他燃料动力等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四)低值易耗品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购买的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炊具、餐具、日常用品等物资购置支出。
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产生的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应纳入财政统筹保障,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列入食堂支出。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食材及原辅材料成本,下同)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5%。
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营养餐当餐食堂供餐直接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营养膳食补助标准,营养餐当餐食堂水、电、煤、气、人工成本等,在学校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与食堂提供饮食服务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账中列支。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等各项福利支出,不得为教职工发放实物,不得列支学校招待费。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食堂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算与退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餐费收支应建立学期使用计划,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学期内结余款可用于下学期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十八条 学生食堂餐费(含包餐制)收支需建立相应的退费管理机制,据实结算,学生因休学、转学等原因剩余的餐费,需及时实施退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资产是指中小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食堂财务人员应定期对账。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指中小学校食堂在开展饮食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中小学校食堂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存货指中小学校食堂在开展服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食材及原辅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中小学校食堂购入的各种存货,无论是存放仓库保管、还是直接送入厨房,均应建立验收、入库、领用制度,办理各种出入库手续并完善签章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并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确认为其他收入;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确认为当期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使用的场地、设备等由学校统一购置,作为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决算报告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由食堂责任人、食堂会计负责人签章后向学校和膳食委员会报送,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审计、市监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包括对食堂收支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要求,收支状况是否真实,是否按要求公示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