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5-67001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规定》的通知
益市监发〔2025〕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已经市局2025年第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参照省局处罚裁量办法及基准、本规定与附件《益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地方基准》)行使。益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遵循省局裁量基准规定。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得超过上级裁量规定及基准划定的阶次或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相似。
多个当事人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各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罚。
同一个当事人实施多个违法行为,可以在同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认定,合并执行,也可以分开处理。
第六条 不同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除适用依法减轻的情形外,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
(一)对认定减轻、从轻处罚的,可以实施单处或者并处;
(二)对认定一般、从重处罚的,应当实施并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同时规定行政处罚的,可以先责令改正,也可以在实施处罚决定时一并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考虑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合理时间确定改正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的责任能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数量多少;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
(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当事人是否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十)当事人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
(十一)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核查终结或调查终结前,主动完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形。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1)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改正;
(2)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3)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商品,停止服务,健全完善相关合规管理制度以确保违法行为不再发生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情形。
通过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在二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理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再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的,不属于初次违法。
“二年内”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决定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二年。
“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适用同一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明显社会影响的情形。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包括但不限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误导作用较小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没有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和过失,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形。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1)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2)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3)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4)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
(5)当事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授权;
(6)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第十四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一般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少于70%部分。
第十八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六)伪造、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或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时,应当有相应证据支持。
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量决定。不得以“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作为减轻处罚的单一证据及理由。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的;
(二)实施针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等特定人群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有关证据材料,导致危害难以消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五)其他社会影响大、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等涉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文书中应当对裁量情况进行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形或幅度在裁量基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裁量办法、裁量适用规则所规定的情形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裁量,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及《地方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少于”“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益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
益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
【法律规定】《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拆除电梯上的部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少于1.6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4台以上10台以下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6万元以上少于2.4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大于10台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放置物品或者加装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法律规定】《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电梯使用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五)不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放置与电梯安全运行无关的物品,不加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电子设备,或者采用产生有害气体、烟雾和易燃材料制成的设施设备,不侵占用于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空间资源。
【处罚依据】《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放置物品或者加装设施设备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以2000元以上少于30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4台以上10台以下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以3000元以上少于4000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大于10台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标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检验检测信息、维护保养信息、应急救援电话,或者应急报警装置、应急救援电话不能有效使用,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法律规定】《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电梯使用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七)配备电梯应急报警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八)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检验检测信息、维护保养信息、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应急救援电话有效使用。
【处罚依据】《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七)、(八)项规定,未标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检验检测信息、维护保养信息、应急救援电话,或者应急报警装置、应急救援电话不能有效使用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少于30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4台以上10台以下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少于4000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大于10台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合安装、维护电梯物联网监控终端设施,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法律规定】《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三十九条: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市电梯安全物联网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免费安装物联网监控终端设施,并将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传输至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物联网监控终端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得破坏、擅自拆卸或者中断电梯物联网监控终端设施。
【处罚依据】《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合安装、维护电梯物联网监控终端设施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少于30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4台以上10台以下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少于4000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大于10台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法律规定】《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八)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市区三十分钟内、市区外六十分钟内(安化县除东坪镇外的其他乡镇九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处罚依据】《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第(一)(三)(四)项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第(二)项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超过规定时间少于1小时的;或者被困人员少于3人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少于30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超过规定时间1小时以上少于6小时的;或者被困人员3人以上少于8人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4台以上10台以下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少于4000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超过规定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者被困人员8人以上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大于10台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维护保养中偷工减料,不保障维护保养质量,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法律规定】《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履行维护保养职责,保障维护保养质量,不得偷工减料,并接受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和评价。
【处罚依据】《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第(一)(三)(四)项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第(二)项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电梯维护保养中偷工减料,不保障维护保养质量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单台电梯涉及维保项目少于3项的;或者多台电梯涉及维保项目总数少于10项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少于1.6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单台电梯涉及维保项目3项以上少于6项的;或者多台电梯涉及维保项目总数10项以上少于20项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4台以上10台以下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6万元以上少于2.4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单台电梯涉及维保项目6项以上少于10项的;或者多台电梯涉及维保项目总数20项以上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大于10台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未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交接,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
【法律规定】《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原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交接。
【处罚依据】《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第(一)(三)(四)项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第(二)项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未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交接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少于30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4台以上10台以下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少于4000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大于10台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时未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运行状况进行评价,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法律规定】《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前,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拟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提交给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和原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处罚依据】《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第(一)(三)(四)项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第(二)项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时未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运行状况进行评价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以2000元以上少于30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4台以上10台以下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以3000元以上少于4000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大于10台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