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5-17001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房屋分割测绘业务办理程序
暂行规定》的通知
益建发〔2025〕53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房屋分割测绘业务的办理,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房屋分割测绘业务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8日
房屋分割测绘业务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本局房屋分割测绘业务的办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分割测绘业务是指房产原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实施的房产变更测量。
第三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分割测绘的专有部分,应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第四条 下列房屋禁止分割测绘
(一)单套住宅;
(二)违法违规改(扩)建部分;
(三)改变规划用途,未经批准的;
第五条 房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需进行分割测绘的,按在建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房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分割测绘,按自然状况进行测量。
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七条 房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分割测绘,改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需说明理由);
2.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3.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书或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用预告登记代替);
4.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5.房屋权利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承诺书;
6.涉及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
7.属特殊建设工程的,提供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文书。
第八条 房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分割测绘,改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手续后实施。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需说明理由);
2.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3.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九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房屋分割测绘业务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其中属于本规定第八条情形,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手续的,应先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改造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条 本局房屋分割测绘业务按归口管理原则,由政务窗口统一受理,由市房地产测绘队具体承办。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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