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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件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8-31 11:24:04    文档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已浏览:

为深入推进“两带头五整治”纠风防腐专项行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增强法纪意识,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发生,现将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益阳高新区征拆事务所原支部书记、益阳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原四级调研员曹尚醉驾问题。

2022年2月8日,曹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曹尚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2022年7月,曹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2022年10月11日,曹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曹尚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3月,赫山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曹尚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3年5月,曹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化静醉驾问题。

2022年12月21日,王化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化静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2023年1月,王化静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何铭酒驾问题。

2023年1月10日,何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何铭属于酒后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何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赫山区农机事务中心原党组书记刘伟明酒驾问题。

2022年12月7日,刘伟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刘伟明属于酒后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刘伟明受到免职处理;2023年4月,刘伟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资阳区长春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原局长郭海文酒驾问题。

2022年6月23日,郭海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郭海文属于酒后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郭海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法纪意识、规矩意识淡薄,喊不应、叫不醒,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受到严肃处理,教训十分深刻。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益办〔2017〕1号)要求,充分认识酒驾醉驾问题的严重危害性,算好政治、社会、家庭、个人“四本账”,牢牢守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纪法底线。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两带头五整治”纠风防腐专项行动和市委“三个提升”专项行动、政治生态强基工程,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自觉主动远离“酒局”“饭局”。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部门、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完善集中检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身份比对、责任倒查等快查快移快处机制,持续加大执纪执法监督力度,深挖酒驾醉驾背后风腐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