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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立登记须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1-03 09:00:00    文档来源:市委编办    已浏览: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机构设立的审批文件。

4、组织章程。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现任该单位的行政职务)。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印章的印迹。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9、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文件。

三、设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1)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等表格。

(2)填写所领表格。

(3)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受理

(1)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从法人条件和政治、政策、保密、文字等方面进行初审。

(3)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查

对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4、核准

对经审查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5、发证

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6、公告

公告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