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益阳市委编办事业登记科
审批事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报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机构设立的审批文件。
4、组织章程。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现任该单位的行政职务)。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印章的印迹。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9、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
(1)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等表格。
(2)填写所领表格。
(3)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受理
(1)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从法人条件和政治、政策、保密、文字等方面进行初审。
(3)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查
对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4、核准
对经审查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5、发证
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6、公告
公告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申报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单位名称变更的审批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照片1张。
4、事业单位印章。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审批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照片1张。
(三)住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住所证明(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照片1张。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离任审计报告书(未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说明原因)、《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印章的印迹。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五)经费来源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经费来源变更的审批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照片1张。
(六)开办资金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照片1张。
(七)举办单位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举办单位变更的审批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照片1张。
办理程序:
1、申请
(1)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表格。
(2)填写表格。
(3)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受理
(1)查验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3)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查
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4、核准
对经审查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换证
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
6、公告
公告变更的登记事项。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申报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清算组织确认的清理人、财、物、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办理程序:
1、申请
(1)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填写表格。
(3)提交所填表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
(1)查验注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和《清算报告》进行初审。
(3)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查
对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4、核准
对经审查的登记注销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5、收缴证章
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6、公告
公告注销登记的事项。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