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条例》的规定,每年度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年度执行《条例》的情况的一项法定制度。事业单位应就上—年度执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即“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置,包括确认其《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是否继续有效等。
年度报告制度具有以下特性:
(一) 强制性。凡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格式、事项等)填写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二)时限性。《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不允许拖延。当年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从第二年开始报送年度报告。
(三)真实性。年度报告必须真实无误,不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否则,一经发现,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连续性。按《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每年都要按期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情况的报告。
2、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是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和程序法定化。年度报告制度,使监督管理的内容、程序等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定化,从整体上提高了监督管理水平。
(二)是实现登记目的的必然要求。就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而言,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核准登记之时,都已具备了法人条件;但事物是发展变化的,经过一段时间后,在客观上存在着法人条件丧失的可能,其他登记事项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建立经常性的年度报告,就可以及时发现类似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置,从而保持登记及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就规范事业单位行为而言,更是必不可少。登记只是一次性的行为,事业单位的活动却是经常的、持续的,只有通过经常性的年度报告制度及其他监督手段,才能确保“规范事业单位行为”这一登记的目的得到充分实现。
(三)是实现事业单位动态管理的需要。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可以连续地、全面地了解事业单位的活动情况、生存状态和发展趋势,从而为及时调整某些事业单位以及从整体上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进一步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四)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的自我规范。年度报告制度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首先是对事业单位的外在约束,但又可以转化为事业单位内在的自我规范;同时,年度报告的过程,本身就是事业单位接受法制教育,强化法人意识,进行自我规范的过程。
3、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事业单位一年来有关情况的综合性审查,但不是涉及所有重要方面的全面审查。具体来说,是对事业单位一年来与《条例》和登记事项有关的行为及结果的综合性审查。通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有没有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三)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五)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判断其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是否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
(七)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八)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
(九)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十)事业单位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十一)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二)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5、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主要是什么?
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完成,大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之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空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二)填报: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3月15日之前,将填写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首先要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的是否规范(如是否按规定加盖了有关部门印章等),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规范、不齐全的,要告知事业单位重新填报或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对填报规范、材料齐全、有效的,则进入实质性审查。
(四)做出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盖标记;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