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编办发〔2016〕30号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
调整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5〕3号)、《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益办发〔2015〕32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编发〔2016〕6号),经2015年第4次、第5次市编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予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及市辖区房地产管理、林业、农业部门承担的房屋、林地、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行政管理职责和办理登记事务性职责,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三)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中央和省驻益机关企事业单位土地登记管理职责。
(四)将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服务职能划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
对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设置、主要职责进行调整,调整后内设机构为15个:
(一)办公室(信访办)。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宣传信息、调研、安全保密、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行业政策;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组织对全市国土资源领域重大课题、重要决策进行研究论证。组织开展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矿业权的交易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规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和重点地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查区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工作;参与土地宏观调控;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核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检查验收;承办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核工作。
(五)建设用地科。
拟订农用地转用的管理办法;承办需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统一管理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
(六)地籍地政科。
拟订不动产权籍调查办法和不动产确权、权属争议调处规则与办法;拟订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办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负责定期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大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组织汇总统计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结果;组织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承担建设用地地籍审查工作。
(七)土地利用科。
负责土地市场管理,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控;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和方案;审查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组织实施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导政策允许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依法进行权限内的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及采矿权转让审批;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参与矿产资源秩序的治理整顿和查处非法采矿活动;审核国家出资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全面保护的监督管理。
(九)地质环境科。
拟订和实施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参与实施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管;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申报意见;负责市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与管理,参与组织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期(闭坑)验收工作;负责市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审查备案。
(十)地质勘查储量管理科。
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依法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编制全市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矿权评估;负责市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地质资料汇编管理工作;拟订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储量管理办法、制度;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负责指导矿山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组织矿山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十一)测绘地理信息科(对外称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承担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责任;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规划;承担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责任;负责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的统一监管;负责测绘资质申报、年度审查及复审换证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审核测绘作业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保密工作;监督管理地图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的统计、年报及汇总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测绘项目的经费计划。
(十二)不动产登记科。
拟订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办法和规定;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共享、汇交管理和社会查询;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培训;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三)行政审批协调科。
负责协调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管理服务项目办理;负责国土资源政务窗口管理。
(十四)财务科。
负责征收各项国土资源规费;负责缴存市级发证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指导、监督全市国土资源规费的征管和使用;监督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的使用;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人员出国(境)管理、计划生育、关心下一代等工作;承办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维持不变。
调整后,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3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只出不进,编制空一减一)。
三、其他事项
(一)将市国土资源产权交易中心并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职责和6名事业编制相应划转。
(二)撤销益阳市资阳区国土产权交易中心、益阳市赫山区国土产权交易中心,其6名事业编制分别划转到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赫山国土分局所属的益阳市资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赫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3名。
(三)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分局及其所属的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将其承担的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辖区内地质矿产管理职能分别交由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赫山国土分局、高新区分局、城区国土分局,其核定的25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划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6名、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4名、赫山国土分局9名、高新区分局3名、城区国土分局3名。
(四)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11名(不含已划转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3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五)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仍为正科级机构,设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不再高配副处级)、副主任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不再高配正科级);撤销其3个副科级内设机构,核减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主要职责和8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维持原定不变。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直属事务所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6名(不含已划转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4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六)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中心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4名(不含已划转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1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七)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调整为10名(不含已划转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1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八)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分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18名(含从原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分局划入的3名、不含已划转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除益阳高新区以外区域个人建房用地的初审和呈报,收取土地收益金,负责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和监督,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地质环境与地质遗迹保护等工作,协助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相关国土资源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负责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和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工作。
益阳市龙岭工业园国土所、益阳市长春工业园国土所分别更名为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国土资源所、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所,为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调整为:受委托负责辖区内用地、采矿行政审批的审核呈报及事后监管;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和监测;负责对违法用地、采矿行为的巡查、制止,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和行政强制;负责地质灾害的巡查、应急处置,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九)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分局,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19名(含从原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分局划入的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科级纪检员1名。其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资阳区辖区内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区域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和监督,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地质环境与地质遗迹保护等工作。
益阳市资阳区征地拆迁、测绘队更名为益阳市资阳区征地拆迁和测绘队,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益阳市资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为益阳市资阳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资阳区长春镇、迎风桥镇、新桥河镇、沙头镇、张家塞乡、茈湖口镇等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实行乡镇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分局双重管理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由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分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22名(不含已划转至益阳市资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3名)。
(十)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国土分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分局,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26名(含从原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分局划入的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科级纪检员1名。其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赫山区辖区内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区域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和监督,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地质环境与地质遗迹保护等工作。
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测绘队更名为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和测绘队,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4名(不含已划转至益阳市赫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2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益阳市赫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为益阳市赫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赫山区兰溪镇、八字哨镇、笔架山乡、泉交河镇、欧江岔镇、衡龙桥镇、岳家桥镇、沧水铺镇、泥江口镇、新市渡镇、会龙山街道、鱼形山街道、龙光桥等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分局双重管理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的体制,由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分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49名(不含已划转至赫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4名)。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19名(含从原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分局划入的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益阳高新区和益阳东部新区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和监督,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地质环境与地质遗迹保护等工作。
益阳高新区谢林港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实行乡镇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双重管理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4名(不含已划转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1名)。
(十二)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直属大队,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分局所属的益阳市资阳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分局所属的益阳市赫山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的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