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YYCR-2020-01002
益政办发〔2020〕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见附件1,不含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现砂石土矿业绿色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结合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绿色矿山建设,深入开展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科学编制砂石土矿专项规划、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生态修复治理等,实现矿山数量大幅减少、矿业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全市砂石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绿色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优化矿业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管控,全面退出不符合环保要求、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安全隐患突出的普通砂石土矿山。砖瓦用粘土矿全部退出,其中占用可耕地的立即退出,其他类砖瓦用粘土矿逐步限期退出。全市砂石土矿总数2020年底前控制在68个以内,到2021年底不超过63个[各区县(市)砂石土矿山控制数见附件2]。
(二)推动产业升级。进一步推进资源开发整顿整合,引导大型矿业集团进入砂石产业,做大做强,逐步形成砂石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通过整治,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至30%以上。
(三)修复生态环境。严格矿山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全面修复矿山生态,全市所有历史遗留矿山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生产矿山做到“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四)建成绿色矿山。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至2021年底,全市绿色矿山达标率100%。
(五)实现安全达标。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全市矿山“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100%。实行机械化、自动化开采,大幅减少矿山现场作业人员,全市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
(六)严打非法开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通过整治,全市范围内杜绝无证非法违法开采现象。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资源调查评价(2020年3月底前完成)
1.全面开展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现状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实行“一矿一档”,建立开发利用情况档案,对可利用资源进行调查评估。
2.开展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区县(市)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2020-2025年砂石土矿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分析和预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启动专项规划编制(2020年3月底前完成)
1.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工作组,按照下达的采矿权控制数,迅速启动、科学编制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2020-2025),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全过程一体化布局和总体设计,加强对编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符合当地实际。
2.做好与空间规划和第三轮矿规衔接,与第三轮矿规不一致的,及时组织对第三轮矿规进行调整,重点要与“三线一单”、土地利用、水资源、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城乡建设、生态环保、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中要明确砂石土采矿权的新设、单独保留、整合、扩界、限期退出、直接关闭以及需要进行生态修复且主体灭失的矿山情形。
3.严格编审和调整。除聘请专家组审核外,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规划上报市人民政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批,规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三)扎实推进集中整治行动(2020年3月底前完成)
1.严厉打击无证非法违法开采砂石土矿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点。
2.对因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的,依法关闭;对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生态红线、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禁止开采区的矿山,立即关闭退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和不符合产业政策及生产规模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关闭。
3.对未纳入专项规划但证照齐全的合法矿山,当地政府须妥善处理,或适当补偿立即退出,或签订限期退出协议限期退出。
4.对依法关闭(补偿或限期退出)的矿山,由自然资源等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作出关闭(补偿或限期退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注销(吊销)所有证照。
5.加强对合法矿山的规范管理,对涉矿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严格矿权审批发证(长期)
1.根据专项规划划定的矿区范围确定的储量,决定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储量规模在100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含保留、扩界、新设)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由省自然资源厅颁发;储量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发证。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发证面积应不低于0.1平方公里,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规模不低于300万吨。所有保留矿山须在2021年底前达到以上要求。
2.对所有新设采矿权,严格贯彻落实采矿权预审制度,要经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进行实地论证,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属市级审批发证的,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出让;属省级审批发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到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
3.对所有新设,以及以扩充资源为目的扩大矿区范围的,采矿权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凡不予扩界的保留矿山,一律不得扩界。
4.达到保留条件的矿山,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保留,纳入专项规划,为满足市场需求,整治期间可按简易程序办理短期采矿许可证。
(五)加快绿色矿山建设(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1.所有新设矿山、保留矿山要编制或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凡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凡规划保留矿山必须进行提质改造,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六)强化生态修复治理(长期)
1.明确生态修复治理要求。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台帐,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遭受破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一矿一策,恢复土地基本功能,使矿区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2.明确治理责任。对于主体灭失的无主矿山、废弃矿山等,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进行生态修复;对于存在治理主体的,督促其负责矿区范围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对于保留或新设的,必须按照边开采、边修复治理原则进行开采。
3.制定生态修复治理验收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治理情况开展年度验收,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
(七)严格实行有偿使用(长期)
全面贯彻落实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出让收益退付制度。除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一律招拍挂公开出让。
(八)全面创新发展模式(长期)
1.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制定全市砂石土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融合度。
2.开展砂石土矿资源综合利用,按照“矿地一体、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的要求,科学规划空间功能。
3.加快机制砂行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建立砂石土开采、加工、产业发展、市场运行等动态监测制度,服务宏观决策。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各地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建立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压实责任,周密部署整治行动任务,加强宣传发动,扎实推进整治各项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9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一矿一策”,全力开展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编审工作,扎实开展砂石土矿集中整治,强化生态修复治理,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省人民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扎实推进,确保完成整治行动任务。
(三)建章立制阶段(2021年10月底前)。完善矿业权管理审批制度,严格采矿权预审,制定绿色矿山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的矿山监管制度。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1月底前)。各地要对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整治行动主要责任单位对全市砂石土矿综合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砂石土矿全面整治、绿色矿山建设和生态修复工作。
五、职责分工
砂石土矿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纠纷多、处理难度大、跨度时间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按时保质完成整治行动任务。市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督促和指导。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本次整治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本次整治行动,包括组织协调、专项规划编制、取缔无证开采、对所有矿山做出关闭决定和实施决定、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信访维稳等。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资源和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调查、非法违法开采案件查处、基本农田保护、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矿山提请政府作出矿山关闭决定、专项规划编制、采矿权出让和登记、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等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矿山“三废”的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加强生态红线和饮用水源地的监管、负责合法矿山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等相关工作。
(四)市应急局负责对未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审批;对已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监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整治专项工作经费,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相关补偿资金拨付和出让收益退付等工作。
(六)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河道、湖泊、水利风景名胜区、水产资源保护区等禁止开采区的保护工作,并配合做好禁止开采区内矿山处置、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成员单位按照《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湘政办发〔2019〕54号)的相关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按时间节点稳步推进整治行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市直部门要加强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务必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岗位和责任人,狠抓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格局。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结合涉矿涉砂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整治进度滞后或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整治宣传力度,提高采矿权人等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加强支持指导。全市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指导,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整治行动顺利推进;其他配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配合。
(五)严格执法监督。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阻拦专项整治行动的黑恶势力坚决打击。市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要整治责任单位对各地专项整治阶段工作进行重点督察,并将督察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1.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目录
2.益阳市砂石土矿采矿权控制数一览表
附件1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目录
建筑材料用灰岩 建筑材料用白云岩
建筑材料用砂岩 建筑材料用石英岩
建筑材料用页岩 建筑材料用大理岩
建筑材料用花岗岩 建筑材料用凝灰岩
建筑材料用板岩 建筑材料用玄武岩
建筑材料用辉绿岩 砖瓦用砂岩
砖瓦用页岩 天然石英砂
粘土
附件2
益阳市砂石土矿采矿权控制数一览表
序号 |
区县(市) |
已有砂石土采矿权数 |
砂石土矿采矿权控制数(个) |
||
2020年 |
2021年 |
||||
控制数 |
其 中 大中型≥30% |
||||
1 |
安化县 |
56 |
29 |
26 |
8 |
2 |
桃江县 |
36 |
19 |
18 |
6 |
3 |
赫山区 (含高新区) |
25 |
7 |
7 |
2 |
4 |
资阳区 |
7 |
6 |
6 |
2 |
5 |
沅江市 |
10 |
3 |
3 |
1 |
6 |
南县 |
15 |
3 |
2 |
0 |
7 |
大通湖 |
3 |
1 |
1 |
0 |
合计 |
152 |
68 |
63 |
19 |
备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和整治的推进,可适当进行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
- 《益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9—2021年》 政策解读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