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YYCR-2020-01009
益政办发〔2020〕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
实 施 方 案
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改革完善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5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健康益阳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益阳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推动建立多元化综合监管机制,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落实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5.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业人员培训等方式,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继续开展第三方患者满意度调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设立全市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奖励资金,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6.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简化医疗卫生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对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二证合一”,推行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制定落实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和事项清单。强化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参与。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7.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健全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能力建设。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以医疗卫生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建立临床药师制度,推行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实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公开,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督局、益阳海关负责)
8.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作用,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审计局参与)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卫生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严肃整治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和不合理收费。(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建立完善医保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动态退出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控的主动性。(市医保局、市银保监局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9.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处负责)
10.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务人员资格证书的监管,依法开展人员执业注册注销工作。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1.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失信人员联合惩戒等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督促各类广告媒介加强自律,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假冒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卫生机构等非法行为、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与)
12.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建设益阳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医保局、市银保监分局负责,市科技局参与)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3.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负责)
1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名录库。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目录,公开公告抽检情况及查处结果,推进医疗卫生行业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15.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益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与)
16.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益阳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17.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完善医疗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形成统一的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预警监测。(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益阳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18.完善基层医疗卫生综合监管机制。强化乡镇(街道)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综合监督、协管职能与考核,落实县级委托乡镇执法改革,加强联系指导,完善基层层级综合监管例会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
19.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障,确保监管有力长效
20.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基础数据库建设与关联融合,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通过整合、扩容、拓展,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通过医疗、医保、医药等网络数据信息的共享,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和检查,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1.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顾问等专业优势,不断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实行卫生健康行业监督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监督执法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22.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制度建设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查、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针对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严格督察问责。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问责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定期对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督察结果作为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严肃追责问责。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牵头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负责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职业卫生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军队卫生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工作。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教育、国资、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
- 关于《益阳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