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311/2022-1652089 文号:益政办发〔2022〕22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22-01017 登记日期:2022-09-15 发文日期:2022-09-16 信息时效期:2027-09-15 所属机构:益阳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益阳市司法局

YYCR-2022-01017

益政办发〔2022〕22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信息技术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政务管理服务局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市政务管理服务局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职责,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和规范,负责拟订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和2000万元以下项目结(决)算评审;与市政务管理服务局共同拟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和管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登记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定比例抽审。

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涉密项目分级保护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负责组织涉密信息系统测评,以及投入使用前的审查工作。

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国产密码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前置技术审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指导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方案编制、实施交付、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建设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

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应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9月30日前,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本单位党组审议通过后向市政务管理服务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提交项目概要、投资概算、建设资金来源、分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依据资料。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中心负责对项目开展前置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前置技术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申报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六条  市政务管理服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编制形成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七条  纳入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是项目审批、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对未纳入年度计划而根据国家、省要求急需建设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快办”原则,由市政务管理服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经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增补计划。

第八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列入项目年度计划,无需办理审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须在合同签订后报市政务管理服务局备案。

第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以前年度批准建设项目年度付款计划、当年综合财力等情况,在重点项目预算支出内安排一定的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外,其他部门、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由各单位通过立项争资、盘活存量资金、统筹自有资金等方式筹集,项目建成后,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跨年度项目,资金实行“一次申请,分年按进度安排”,凡是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当年不予安排预算。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报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中心进行方案评审,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召开评审会,方案评审通过后出具评审意见书。方案评审主要对项目建设目标、规划选址、功能设计、技术思路、数据共享方案、系统架构和设备选型及投资概算等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中心建立、更新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技术评审会、项目验收会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论证审查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通过方案评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市政务管理服务局审批。市政务管理服务局将方案评审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自受理之日起,项目审批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评审和建设单位资料整改时间)。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自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市、县一体化建设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本级统筹建设,实行统采分签,经费分级负担。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管理。预留合同款的15%作为建设尾款,竣工验收1年后,后评价合格且问题整改到位的支付合同款的5%,竣工验收2年后考核合格支付合同款的5%,竣工验收3年后考核合格支付合同款的5%。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采购合同时,应明确项目终止机制。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依法终止项目实施,并形成书面说明提交市政务管理服务局:

(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承建单位不按批复方案或合同执行,拒不接受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约定建设后的运维期一般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约定运维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续运维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内容等进行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采购或招投标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采购(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向市政务管理服务局报备。市政务管理服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调度,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

第五章  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市政务管理服务局。

(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并试运行3个月后,向市政务管理服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政务管理服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自受理之日起验收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包括建设单位整改时间)。

(三)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按要求需进行软件测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有国家、省级资金支持且有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前,须报市政务管理服务局进行预验收。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市相关部门认可验收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务管理服务局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管理服务局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对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后续项目审批挂钩。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数据资源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管理服务局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且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根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且确有必要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政务管理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系统应及时停用。系统停用前应做好数据的评估工作,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市政务管理服务局报备。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统筹集约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遵循“上云为原则、不上云为例外”。市直各单位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市政务云和电子政务网络部署,不再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涉密系统、单位内部使用设备(包括局域网设备、内部视频监控、会议终端、大屏显示系统及配套设备机房等)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系统除外。

第三十九条  统筹建立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健全人口、法人、空间地理、房产房屋、城市部件、电子证照、经济运行等基础库,通过市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供全市各级各部门共用复用。

第四十条  依托智慧益阳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建设成果,统筹构建数字底座“一张图”。各级各部门在此基础上打造多样化业务应用场景,原则上不再单独购买商业电子地图数据。

第四十一条  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为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统一办理平台,各级各部门个性化业务需求须依托其建设,已建审批业务系统需与其实现对接,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服务平台。“益办事”市民服务平台为全市移动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受办理的唯一入口,各级各部门个性化需求依托其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移动服务平台,已建的按要求逐步关停整合。

第四十二条  依托“雪亮工程”构建全市统一的视频共享交换平台和视频云平台,逐步满足各类视频需求,各级各部门建设的视频基础设施原则上应接入该平台。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的;

(二)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活动,暂停、终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设计单位、承建单位、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且土建部分投资超过400万元,或土建部分投资超过200万元并占总投资40%以上,须将土建部分与信息化部分分别进行审批;政府投资土建工程中包含信息化项目的,且信息化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须将信息化部分与土建部分分别进行审批。其中,土建部分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信息化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涉密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实施细则等,由市政务管理服务局组织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益智建发〔2020〕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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